制度改革型金融创新理论
制度改革型金融创新理论认为,金融创新是一种与经济制度互为影响、互为因果关系的制度改革。金融体系的任何因制度改革的变动都应该可以认为是金融创新。如政府为了加强对于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督管理,成立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是一种金融创新。
制度改革型金融创新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戴维斯(S.Davies)、塞拉(R.Sylla)和诺斯(North),他们认为,政府和金融当局的管制和干预行为本身就隐含了金融制度领域的创新。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活跃、经济开放的环境下,政府和金融当局的管制和干预直接或者间接地阻碍着金融活动,市场便出现各种规避和摆脱政府管制和干预的金融创新行为,而这些金融创新行为又对政府和金融当局实施金融政策构成威胁,政府和金融当局必然要采取一系列有针对性的金融制度创新。作为经济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政府和金融当局采取的金融改革,虽然是以建立一些新的规章制度为明显的特征。但它的意义已经不是以往的"金融压制”,而是带上了“创新”的成分。一个显着的例子是,1934年美国存款保险金制度的建立,都是作为政府和金融当局为稳定金融体系而采取的有力措施,虽然可以属于金融管制的一部分。但也可认为是一种金融创新行为。
安徽信托产品大全https://www.pixiuvip.com/subject/trustlist16.html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老客网上看到的,谢谢!